(2015年11月制定,2018年1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一)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二)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办理相应的入学和注册手续,领取留学生证;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付ㄒ皆褐っ鞫唐谥瘟瓶纱锏浇】当曜嫉,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给予退学处理。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七条 留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外国留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一般为1到2年),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文科210分,理工科180分)者,方能进入专业学习;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进入专业学习按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 考勤与成绩
第九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条 学校对留学生实行考勤制度,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工作处将根据旷课情况,给予警告、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留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本校留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如要求变更所学专业,需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我校教务处有关规定转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二)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三)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第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经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第十七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留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留学生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留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他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每学期开设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50 学时及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六)每学期开学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七)留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第二十二条 已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办理好离校手续,交还一切借用物品,在出入境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留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及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除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的留学生外),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和毕业手续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于每学期期初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经重修考试后,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耸岛蟪鼍呦嘤Φ闹っ魇。
第二十七条 普通汉语进修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后,终止留学生身份,并在两周内离校,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
第八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原件由教务处收集、整理后上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条 教务处是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各学院留学生管理干部需积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对国内外敏感、热点问题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要求做好各项信息归档工作,将所获信息及时整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由教务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